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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補助申請】教育部轉知文化部「臺灣與拉丁美洲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自即日起至本(108)年11月15日止開放線上申請。

2019-10-05
文化部「臺灣與拉丁美洲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

一、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本(108)年11月15日止。
二、線上申請及詳細公告訊息: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三、補助類別、額度及項目
(一)交流合作類:
1.交流合作期間原則不超過六個月。
2.補助額度: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3.補助項目包括邀請拉丁美洲人士來臺或申請者出國交流合作期間支出之下列費用:
(1)交通費:包括往返機票費用(限經濟艙機票)、搭乘內陸交通工具(以由機場至住所地為原則)及簽證費用。
(2)保險費:於核定計畫之執行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險額度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辦理「旅行平安保險」。
(3)住宿費與生活費:
甲、拉丁美洲人士來臺: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為上限,採核實支付;生活費每日以新臺幣四百元支給,支領時應簽收受補助單位收據。
乙、申請者出國:依目的地國家生活水平給付,額度另告;支領時應簽收收據。
(4)創作費(不含獲薦合作拉丁美洲人士另自付之所得稅額)。
(5)於計畫執行地辦理相關成果發表、推廣行銷費。
(二)交流成果推廣類:限辦理前款「交流合作類」計畫成果之延伸推廣。
1.補助額度及條件: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額度不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將依所提之計畫效益衡酌補助經費;申請推廣之成果係由申請者與獲薦合作之拉丁美洲人士,
依前款交流合作類計畫共同策展或創作而成,申請者得申請將該成果自創作地回向推廣至臺灣或第二點所定義拉丁美洲之發表計畫與經費需求。但赴拉丁美洲推廣須以該地區主要或國際性之節慶、展覽、巡迴展演為限。
2.補助項目:與計畫直接相關人士之機票、作品運輸、保險、展演費、文宣、翻譯費及其它經本部核定之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硬體建築、設備及器材等。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者應檢具申請書一式七份。申請書及附件,不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二) 申請文件應包含(文件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1. 線上申請表。
2. 申請者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3. 計畫書(含相關具體實績及成果等詳細影音或書面資料)。
4. 獲薦邀參與交流人士資料表。
5. 申請交流合作類者須附薦邀合作之拉丁人士本人親簽並填具聯絡方式之交流意向書。
6. 申請交流成果推廣類者須附獲邀參與活動主辦單位邀請函及活動簡介。
7. 經費預算表。
8. 切結書。

敬請有意申請者於108年11月15日(五)前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申請,並備妥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後,
親送(含委託他人)或郵遞(以郵戳為憑)逕寄文化部文化交流司美洲及國際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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