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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計畫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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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業務組
農委會計畫SOP
壹、申請流程
說明
管理費提列公式(農科計畫可編列行政管理費科目)
計畫申請前管理費編列
投標計畫申請
核定前/契約書申請用印校內流程
核定後校內流程
貳、
請款流程(寄送收據)
請款時間
會計報告
参、經費流用規定
農科計畫
非農科計畫
表格文件
肆、發函檢送資料
檢送資料
壹、申請流程
說明
:
※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農委會核定
計畫編號
(EX:108
農科
-X.X.X-檢-e9(X)),為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
計畫申請前管理費編列
※
管理費提列公式
:
【(
計畫總經費-設備費)/1.1*0.1】(農科計畫可依規定編列行政管理費,敬請計畫主持人依規定提列,請四捨五入)
一、投標計畫申請:
1.政府電子採購網操作流程,請參閱功能介紹及操作練習。
2.投標、合約用印之文件,請依照秘書室規定的用印申請
(
連結
)
。
3.
校內人員查詢
:
請至人事室網站→人員查詢系統查詢→
相關統計資料
。
4
、
國立中興大學設立證明文件(
連結秘書室→流程表單下載→行政議事→6.其他
)
、
稽稅證明
(請洽
出納組
,如用印申請單加會至本組時,請檢附出納組申請便簽之影本)
計畫投標注意事項:為免影響投標作業時效,各投標用印文件及申請表應於投標期限截止日
前三日
(不含例假日)送至研發處計畫業務組辦理,如同一標案有二位(含)以上教師申請,將通知申請者自行協調,並告知結果,俾憑代表本校投標之案件。
二、核定前/契約書申請用印校內流程
1.
計畫申請前(計畫書未核定前)
如需
配合款(自籌款)
,請依照
「
國立中興大學執行政府計畫配合款支用要點
」,向本處
學術發展組
辦理。
2.契約書、聲明書與保密切結書等相關資料
用印
:請依照秘書室規定申請
用印
(
連結
)
,並加會研發處計畫業務組(農業科技計畫用印請檢附
契約書
以及
計畫說明書
)
。
3.
用印完成後,敬請將契約書印計畫主持人章及裝訂成冊(契約書與計畫書核定本合訂為一冊)。
三、核定後校內流程:
(一)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
:
敬請計畫主持人收到以下資料,將相關資料送至本組協助計畫主持人辦理後續校內程序。
1.核定公文
2.雙方用印之契約書
3.核定後計畫說明書
(二)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外之其餘計畫
:
敬請計畫主持人收到以下資料,將相關資料送至本組協助計畫主持人辦理後續校內程序。
1.核定公文
2.核定後計畫說明書
3.
計畫執行同意書
(
適用
政府採購法
之計畫,敬請計畫主持人填寫校內計畫執行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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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請款流程(寄送收據)
一、補助計畫:
1.請款時間
(要有校內編號後)
:
(1)第一期款項本組依照
契約書
核定後辦理請款。
(2)第二期款敬請依照契約書或核定公文之規定(如繳交期中報告或報告審查通過等),
敬請核定通過後盡速通知本組
,本組擬依規定協助辦理。
※核定計畫請款附件:
核定計畫
第二、第三期請款
都
須附上
會計報告
,敬請計畫主持人從會計系統印出後,依照下方流程核章完畢,送至本組。
※會計報告列印途徑:
請從主計室網頁→線上請購1or線上請購2→計畫請購→下拉式選單選擇計畫→點選收支報告表(農委會格式/漁業署格式)。
二、政府採購網投標計畫:
各期款依照契約書規定,如機關通知可辦理請款,請來信通知本組承辦人員。
<回頁首>
参、經費流用規定
依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
」規定辦理
一、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預算變更及經費流用規定如下:
※須函文報會:
1.
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計畫需要者,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報經本會同意增列,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流用。
但增列研究設備費項目,其經費額度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執行單位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免報本會。
2. 計畫內未核有「補助 - 經常門」及「補助 - 資本門」者,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計畫需要,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報經本會,始得辦理支用
3. 辦理研究設備費變更者,其變更之設備單價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函知本會備查。
4. 任一補助項目經費因計畫需要,須與其他補助項目互相流用者,任一項累計流出或流入占該項目原核定金額
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報經本會同意,始得
流用。
※
變更經費應繳之文件:
預算變更明細表
(發函之應附附件)
※校內行政程序辦理:
1. 增列研究設備費項目,其經費額度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
2. 任一補助項目經費因計畫需要,須與其他補助項目互相流用者,其累計流出及流入均未超過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計畫執行單位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表格文件:
校內預算變更明細表(農科計畫適用)
二、除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外,其餘計畫預算變更及經費流用規定如下:
1.計畫執行期間,各一級用途別科目間須流用者,除人事費外,其餘流入或流出之數額未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者,得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核定。但資本門不得流為經常門。
2. 前款人事費除因政府規定基準調整增加而有不敷者,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外,不得自其他科目流入,有賸餘者,亦不得流出。
3.
「雜支」
科目實支數最高不得超過原核定金額或該
計畫本會預算總額扣除設備及投資、獎補助費後之百分之十
,未按前述規定者,其相關支出,應予剔除。
4.計畫執行單位執行計畫,因客觀條件變更致原核定預算不能配合需要而又未能依前三款規定辦理者,應填具預算變更明細表並敘明理由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前申請變更預算。
※校內行政程序辦理:
表格文件:
校內流程變更表
計畫類型
經費變更
表格文件
農科計畫
發函至補助機關變更
1.
便簽
(公文系統步驟)
2.
預算變更明細表
(發函之應附附件)
校內流程變更
校內預算變更明細表(農科計畫適用)
非農科計畫
發函至補助機關變更
1.
便簽
(公文系統步驟)
2.
預算變更明細表
(發函之應附附件)
校內流程變更
校內流程變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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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發函檢送資料
1.檢送資料:請事先
已email
告知承辦人
(cwchao@nchu.edu.tw)
需繳交的資料與地址製作公文。
2.敬請計畫主持人注意繳交時間,逾期繳交資料會有罰款之情形,敬請計畫主持人注意繳交時間。(請事先預估製作公文的時間與本校文書組寄送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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