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興大之光」申請案,自即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受理推薦,請查照。
刊登日期:2023 年 11 月 24 日
一、依本校「興大之光獎勵辦法」辦理。
二、本校為表揚對學校整體校務發展或校譽提昇有重大貢獻之教職員工生,訂定興大之光獎勵辦法。
三、被推薦人須符合下列任一項事蹟:
(一)對提昇本校教學、研究及服務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校譽提昇有重大貢獻者。
(三) 其他對本校有特殊貢獻事蹟者。
四、推薦及審查方式:
(一)被推薦人須由各院推薦,並檢附推薦表、審查機制說明及會議紀錄,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送達研發處學術發展組,提本校研發處學術經費補助審查會議初審,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推薦,再提送至審議委員會決選。
(二)本校應組成審議委員會,由校長與被推薦人所屬單位主管(學院院長、中心主任)遴選校內外審查委員五名,由校長指派召集人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後獲獎。
五、本獎項名額每年至多三名。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獲獎者頒發獎牌一面,並於公開場合表揚之。
二、本校為表揚對學校整體校務發展或校譽提昇有重大貢獻之教職員工生,訂定興大之光獎勵辦法。
三、被推薦人須符合下列任一項事蹟:
(一)對提昇本校教學、研究及服務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校譽提昇有重大貢獻者。
(三) 其他對本校有特殊貢獻事蹟者。
四、推薦及審查方式:
(一)被推薦人須由各院推薦,並檢附推薦表、審查機制說明及會議紀錄,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送達研發處學術發展組,提本校研發處學術經費補助審查會議初審,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推薦,再提送至審議委員會決選。
(二)本校應組成審議委員會,由校長與被推薦人所屬單位主管(學院院長、中心主任)遴選校內外審查委員五名,由校長指派召集人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後獲獎。
五、本獎項名額每年至多三名。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獲獎者頒發獎牌一面,並於公開場合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