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本局109年度「工務建設科學研究創新計畫」補助申請。
依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務建設科學研究創新計畫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及內容:
(一)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大專學校、經政府核准立案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依法令成立之相關公協學會。
(二)補助範疇: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轄管業務具創新性或前瞻性之政策規劃、技術工法或管理模式等工務建設科學研究創新計畫,徵求領域分為新建工程處、水利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大地工程處及其他等六大領域,各領域所涉業務資訊可至本局及所屬工程處網站瀏覽參閱。為利申請單位所提出之計畫能符合本局需求,本局已盤點列舉109年度之需求建議供計畫研提參考,惟計畫研提時毋需受限於前揭需求建議。
(三)109年度補助經費額度編列概算300萬元,惟確認經費額度尚俟本市議會審定結果而定,補助名額及每件計畫補助金額依本局審查結果為準,本局於審查作業得視計畫受理申請情形與申請單位商議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
(四)每件計畫補助之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補助經費使用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當年度結案報告送交日止,其用途僅限於人事費及業務費,編列原則請詳閱計畫說明書之會計科目編列說明。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11月18日起至108年12月9日17時止。
三、申請方式:分為線上及書面申請兩種,可擇一申請
(一)線上申請網址:http://pwdap.gov.taipei/srnew/(由本局網站公告資訊點選連結網址),採線上上傳計畫補助申請書、計畫說明書及切結書電子檔。
(二)書面申請:檢附計畫補助申請書、計畫說明書及切結書各1份,並彙整成電子檔光碟1份(片),採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本局,收件地點: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南區秘書室文書股總收文。
(三)前開申請案之申請文件及相關附件資料,不論是否核予補助,本局均不予退還。
四、審查作業:
(一)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經初審書面資格審查符合規定者進入複審階段,由本局召開複審會議,得視需要遴聘外聘委員參與審查,或請申請單位進行說明或簡報,審查重點包含計畫執行內容、執行能力、人力及經費合理性、預期成果及效益等。
(二)各審查階段若有文件不全或未符合規定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計畫之審查結果由本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公告補助名單及補助計畫之金額。
五、督導與考核:
(一)本局於公告補助名單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計畫執行工作會議,並通知受補助單位到場說明。本局依該會議之結論以書面通知受補助單位限期提送計畫執行工作書,受補助單位應依限提送計畫執行工作書,經本局書面通知審查通過後,受補助單位應據以執行計畫及繳交計畫期中報告書、期末報告書及結案報告。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09年6月30日及10月31日前繳交計畫期中報告書、期末報告書予本局審查,審查成員由本局及相關所屬機關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遴聘外聘委員參與審查,進行審查時,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應配合出席簡報。期末報告書審查通過後於109年12月15日前繳交結案報告予本局備查。
(三)為瞭解計畫之執行成效,本局得不定期邀請專家、學者並會同相關機關派員就計畫執行進度、內容品質、成果效益及經費支用情形進行實地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六、撥款及核銷:分為二期請款作業,分別為計畫執行工作書經本局審查通過後請領第一期補助款(補助金額百分之六十),及結案報告經本局備查後請領補助款尾款。
七、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期間及結案報告備查後一年內應配合本局辦理事項:
(一)提供計畫研究成果之應用相關諮詢。
(二)參與相關成果發表活動並配合展示說明。
(三)與受補助計畫內容相關文章發表、壁報、報告書等公開資料應註明本局為補助單位,並應於公開資料發表兩週前通知本局知悉。
八、本案相關文件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pwd.gov.taipei)公告資訊下載,相關事宜諮詢服務窗口請電(02)2720-8889轉6794或6797 洽本局水利科李技士或楊股長。
九、其他未盡事宜或有與本局工務建設科學研究創新計畫補助要點規定競合事項,悉依本局工務建設科學研究創新計畫補助要點規定辦理。